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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及川委发[2013]1号文件赋予供销合作社五项职责

  • 时间: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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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昌县供销社

  • 作者:何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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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川委发[2013]1 号)精神,结合平昌县情提出了73项贯彻落实措施,供销合作社涉及五项职责。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组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合作组织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落实农民合作组织工作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逐步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推动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管理,积极探索财政投入形成资产转化为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股份的机制。

三是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创建。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加大对主要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扶持力度。落实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的政策。支持农产品网上交易、农民网店和“农超对接”。

五是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合作社联合。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外销长期平台建设。(何秀平)